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22民初823号
原告:***,女,汉族,1969年12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林,山东君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幸福一路4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766666375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5年4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
原告***与被告***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