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信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刘观峰与阳信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22民初392号
原告:刘观峰,男,195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伟,山东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信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幸福一路4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766666375X。
法定代表人:薛春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国,山东方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观峰与被告阳信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刘观峰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观峰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观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观峰负担。
审判员  王洪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吕艳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