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信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晨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阳信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民初126号
原告:滨州晨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高新区小营办事处205国道与新五路交叉口向北3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培刚,经理。
被告:阳信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城幸福一路470号。
法定代表人:薛春林,经理。
原告滨州晨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阳信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滨州晨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滨州晨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钱 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郝博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