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信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2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现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江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现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江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次某,现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江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现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江孜县。 上诉人***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次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江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藏0222民初2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诚信建筑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西藏自治区江孜县人民法院2023年1月11日作出的(2022)藏0222民初208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依法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建设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承包人(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合同。首先,在此案中上诉人并非江孜县四座寺庙片区管委特派机构综合业务用房项目的发包人(建设单位);其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仅为资质借用关系。因此上诉人认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的主体权利义务关系,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实质的法律关系为一般的借用资质合同纠纷,也即一般的合同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次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西藏自治区江孜县人民法院作为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思 福 审 判 员 德吉** 审 判 员 杨 再 飞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 金 凤 书 记 员 旦  宗 附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4-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