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25民初1187号之一
原告山东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西谷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70635908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阳信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阳城幸福一路4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766666375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0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
原告山东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阳信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5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0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与被告协商处理,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8元,减半收取计949元,保全费920元,由原告山东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