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建筑公司

威海绿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郓城县建筑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082民初2737号
原告威海绿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郓城县建筑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威海绿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威海绿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君霞
书记员  马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