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建筑公司

菏泽鸿德置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524执异17号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娄卫国与被执行人郓城县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菏泽鸿德置业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扣划其账户内的存款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持生效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其债权权益应受法律强制力的保护。现该执行案件已经执行完毕,菏泽鸿德置业有限公司提出异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的规定,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娄卫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冻结并扣划了异议人名下的存款50万元。该案已经执行完毕,并已经结案。
驳回异议人菏泽鸿德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田 帅 审判员 周 杨 审判员 刘思源
书记员 曹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