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建筑公司

原告威海华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郓城县建筑公司、烟台市吉祥防水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002民初6535号之二
原告威海华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郓城县建筑公司、烟台市吉祥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烟台市吉祥防水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20)鲁1002执保18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郓城县建筑公司银行存款(账户:×)490284.26元,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案已审结,故被告郓城县建筑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郓城县建筑公司名下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路支行账户(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博碕
书记员  曹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