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建筑公司

山东吉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郓城县建筑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725执87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山东吉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郓州街道。 法定代表人:仝某。 被执行人:郓城县建筑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郓州街道。 法定代表人:魏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郓城县建筑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郓城县建筑公司在莱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7792.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