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725执87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山东吉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郓州街道。
法定代表人:仝某。
被执行人:郓城县建筑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郓州街道。
法定代表人:魏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郓城县建筑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郓城县建筑公司在莱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7792.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