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002民初5323号
申请人:郓城县建筑公司,住所地郓城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市永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郓城县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市永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万元的财产采取网络查控及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按照申请标的额**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相应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002民初5323号
申请人:郓城县建筑公司,住所地郓城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市永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郓城县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市永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万元的财产采取网络查控及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按照申请标的额**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相应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