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725财保1347号
申请人:***,女,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申请人:郓城县玉皇庙镇中心卫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725495430445N。
住所地:郓城县玉皇庙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申请人:郓城县建筑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金河路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0万元予以保全,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险赔偿金额为7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郓城县玉皇庙镇中心卫生院、郓城县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微信、支付宝的资金70万元,期限为1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郓城县玉皇庙镇中心卫生院、郓城县建筑公司的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金额以70万元为限,期限为2年。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