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725民初6781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郓城水浒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48岁,住郓城县。
被告:郓城县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郓城县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