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6民初1922号
原告:***,男,199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华,山东善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
被告:**,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
被告:山东省鄄城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70634397X0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古泉街道十二路南段路西(东环路799号)。
法定代表人:李崇合。
被告:成武中冉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FGC1U8Q。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街道永顺路南段东侧供电局家属院1号楼3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段守星。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鄄城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成武中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新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顾君君
书 记 员 王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