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山东省鄄城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6民初2841-2号

申请人: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住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孙店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3FAT8B09,组织机构代码:MA3FAT8B0。

法定代表人:陈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传林,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凌燕,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鄄城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十二路南段路西(东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70634397X0,组织机构代码:70634397X。

法定代表人:王参,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农民,1964年6月20日出生,住,住鄄城县/div>

被申请人:霍自增,男,汉族,农民,1966年4月24日出生,住,住鄄城县/div>

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与山东省鄄城县建筑工程总公司、***、霍自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鲁1726民初2841号民事裁定,现因山东省鄄城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已履行还款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山东省鄄城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开立账户上的存款53万元(账号:1592××××1047)。

审 判 长  赵付柱

审 判 员  李随兴

人民陪审员  王明堂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