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6民初2841-1号
申请人: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住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孙店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3FAT8B09,组织机构代码:MA3FAT8B0。
法定代表人:陈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传林,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凌燕,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鄄城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十二路南段路西(东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70634397X0,组织机构代码:70634397X。
法定代表人:王参,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农民,1964年6月20日出生,住,住鄄城县/div>
被申请人:霍自增,男,汉族,农民,1966年4月24日出生,住,住鄄城县/div>
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与山东省鄄城县建筑工程总公司、***、霍自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省鄄城县建筑工程总公司、***、霍自增名下银行存款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53万元。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单一份(保险单号:AJINJ50Z0119Q000914M作为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的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鄄城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开立账户上的存款53万元(账号:1592××××1047)。
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申请人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付柱
审 判 员 李随兴
人民陪审员 王明堂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于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