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6民初2821号
原告:菏泽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
被告:山东省鄄城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菏泽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与被告山东省鄄城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菏泽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腾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