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与山东省鄄城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26民初2040号
原告:***,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鄄城县。
被告:山东省鄄城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住所地:原十二路路西,青年路路北200米处金润建筑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维亭,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省鄄城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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