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725民初8405号
原告:安徽瑞尔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濉溪东路169号构峰源公馆2308室。
法定代表人:方存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庆刚,平邑柏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郓城松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安徽瑞尔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瑞尔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庆刚,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瑞尔维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已履行完毕的连带赔偿款118,474元及利息;2.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2月28日,原告与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劳务作业地点新泰至台儿庄(鲁苏界)公路新泰至台儿庄马兰屯段XTSG-3标段一分部梁场,开始工作日期2020年3月1日,结束工作日期2020年6月30日。后原告将工程转包给被告,由被告自行雇佣人员施工。在施工期间内发生多起人员受伤事故,第三人多次将被告和原告诉至法院。经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3民终4998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6民初1349号、(2021)鲁1326民初1350号、(2021)鲁1326民初1351号民事调解书判定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不是实际的雇佣者,原告不应当向***追偿该款项,***只是带领李可可在内的人共同受雇于原告。
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李可可诉***、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瑞尔维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平邑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6民初7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李可可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误工费20874.6元、护理费3791.32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280元、伤残赔偿金84658元、鉴定费2200元、病历复印费32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合计114635.92元。由***赔偿80245.14元,安徽瑞尔维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待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驳回李可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44元,由李可可负担837.87元,***、安徽瑞尔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806.13元。”后李可可、***上诉,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3民终4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44元,由上诉人李可可、***各负担1472元。”后李可可申请执行,平邑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6执331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瑞尔维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400××××1748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6542.00元。”2021年9月14日的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回执单显示安徽瑞尔维建设有限公司账户3400********转账86542元、用途为最高法院总对总网络扣划。2022年2月21日,平邑县人民法院出具《说明》一份:“说明本院执行(2021)鲁1326执3312号李可可申请执行***、安徽瑞尔维建设有限公司(2020)鲁1326民初7817号一案,2021年8月25日,经网上查询安徽瑞尔维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有存款,2021年9月14日扣划了安徽瑞尔维建设有限公司赔偿李可可劳务受害赔偿款、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利息共计86542元。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因原告未提交执行款项的具体分项信息等情况,本案目前能认定应由被告***承担且已由原告安徽瑞尔维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为经济损失赔偿款80245.14元、一审案件受理费903.07元(1806.13元÷2),其余原告被执行的费用如确实应由被告承担,原告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
程庆友诉安徽瑞尔维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平邑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6民初1349号民事调解书显示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告程庆友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误工费2550元、护理费576.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营养费210元、交通费240元、鉴定费600元、病历复印费17元,合计4403.94元(含***已支付的200元),由被告***赔偿2942元,于2021年6月29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安徽瑞尔维建设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其余部分程庆友自负。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庆友负担。”后程庆友申请执行,平邑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6执2795号执行通知书显示:执行金额为2942元、申请执行费50元。2021年8月11日的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回执单显示安徽瑞尔维建设有限公司账户3400********转账2992元,用途为最高法院总对总网络扣划。
王士明诉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瑞尔维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平邑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6民初1350号民事调解书显示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王士明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误工费9000元、护理费41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400元、鉴定费1000元、复印费21.5元,合计16042.5元,由***赔偿王士明11230元,于2021年6月29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安徽瑞尔维建设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剩余经济损失由王士明负担;二、案件受理费211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王士明负担。”后王士明申请执行,平邑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6执2798号执行通知书显示:执行金额为11230元、申请执行费68元。2021年8月12日的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回执单显示安徽瑞尔维建设有限公司账户3400********转账11298元,用途为最高法院总对总网络扣划。
李自亮诉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瑞尔维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平邑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6民初1351号民事调解书显示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李自亮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误工费18000元、护理费494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220元、鉴定费780元、复印费20元,合计25945.2元(含***已经支付的1000元),由***赔偿李自亮17480元,于2021年6月29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安徽瑞尔维建设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剩余经济损失由李自亮负担;二、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李自亮负担。”后李自亮申请执行,平邑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6执2796号执行通知书显示:执行金额为17480元、申请执行费162元。2021年8月11日的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回执单显示安徽瑞尔维建设有限公司账户3400********转账17642元,用途为最高法院总对总网络扣划。
综上,根据原告已经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原告因连带责任共支出80,245.14元+903.07元+2,992元+11,298元+17,642元=113,080.21元。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履行完连带责任后,在已承担的连带责任范围内,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具体到本案中,原告安徽瑞尔维建设有限公司因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3民终4998号民事判决书、平邑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6民初1349号、(2021)鲁1326民初1350号、(2021)鲁1326民初1351号民事调解书共被平邑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118,474元。上述案件款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应由被告***承担的款项为113,080.21元,现原告因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应由被告承担的款项已被平邑县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故对于原告诉请中已经查清应由被告承担,而由原告代为支付的款项113,080.21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已经履行完毕的连带赔偿款113,080.21元利息的诉讼请求,其利息可以113,080.21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即2021年11月30日起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立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瑞尔维建设有限公司连带责任赔偿款113,080.21元及利息(利息以113,080.21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立案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安徽瑞尔维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计1,335元,由原告安徽瑞尔维建设有限公司承担54元,由被告***负担1,2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 晔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