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骏龙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骏龙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爱联股份合作公司嶂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7民初5089号
原告深圳市骏龙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爱联股份合作公司嶂一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骏龙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爱联股份合作公司嶂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骏龙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骏龙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1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96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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