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骏龙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307执408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若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若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14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33866.35元(以人民币元为货币单位,下同)及工程款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请求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7808元,请求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收到本院执行通知后主动与本院联系并向本院执行款代收账户打入全部执行款项485979.98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款项扣除执行费7083元后依法转账划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收取执行款银行账户,并转账划付被执行人应交纳的案件执行费到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相关账户,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140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未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任何财产]。申请执行费7083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140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