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菏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滨州市环亚鹿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执恢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青年南路895号。

法定代表人:刘述朝,总经理。

被执行人:滨州市环亚鹿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四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陈秀碧,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的菏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滨州市环亚鹿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滨中民四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及车辆等财产信息,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了其不动产登记情况。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滨州市环亚鹿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滨州市黄河四路689号环亚一家建材家居广场的房产,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滨中民四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滨州市环亚鹿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贵学

审判员  刘超元

审判员  戚立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