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执恢57号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X0F9U6G。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青年南路89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滨州市环亚鹿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92466991Y。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四路渤海三路交叉口环亚(国际)建材家居城。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菏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滨州市环亚鹿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菏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滨中民四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