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菏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菏泽市牡丹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菏牡民初字第3479号
原告:菏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黄河路义乌小商品城B区三楼。
法定代表人:**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思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出生,回族。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万福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67元,减半收取5283.5元,由原告菏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