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住房建筑公司

菏泽市住房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执17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住房建筑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八一路文化城17号楼20层,法定代表人:何林。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08月29日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7民再1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3046××××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899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效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欧位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