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执17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住房建筑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八一路文化城17号楼20层,法定代表人:何林。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08月29日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7民再1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3046××××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899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效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欧位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