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执1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住房建筑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八一路文化城**楼**。
法定代表人:何林,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菏泽市住房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执行期间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菏泽东城支行6227××××1502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菏泽北关支行1609××××3775账户、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fe7a195570826d9d@wx.tenpay.com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效东
审判员 王保勤
审判员 王立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欧位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