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住房建筑公司

菏泽鲁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菏泽市住房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91民初378号 申请人:菏泽鲁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上海路与苍南路交汇处往北50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山岳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菏泽市住房建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东城街道八一路文化城17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菏泽鲁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菏泽市住房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菏泽鲁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住房建筑公司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63万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菏泽鲁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菏泽市住房建筑公司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63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菏泽鲁建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