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91民初37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菏泽鲁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上海路与苍南路交汇处往北50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山岳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成,山东山岳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菏泽市住房建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东城街道八一路文化城17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菏泽鲁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泽市住房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依法作出(2023)鲁1791民初37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菏泽市住房建筑公司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63万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菏泽鲁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菏泽市住房建筑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63万元解除冻结。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菏泽鲁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菏泽市住房建筑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63万元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