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渝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5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渝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松石北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5242-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6年5月7日出生。
上诉人重庆渝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4)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6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上诉人江北区或秀山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北区或秀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合同纷提起的诉讼,上诉人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劲松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