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8688号
原告万国平,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渝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松石北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5242-X。
法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国平与被告重庆渝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万国平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国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国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不予收取。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叶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