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3民初5533号
原告:重庆同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广场路96号10-1(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920963。
法定代表人:张朝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远畅,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荣昌区昌州街道***汽修摩配厂,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州大道东段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6MA5Y1YF35R。
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同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荣昌区昌州街道***汽修摩配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同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同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同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同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钟永建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小玲
书 记 员 尹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