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同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琳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53民初5293号
原告:重庆琳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镇巴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7798C。
法定代表人:雷运昌。
委托代理人:贺志敏,重庆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4年9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仁义镇梓潼村****。
被告:重庆同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广场路**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920963。
法定代表人:张朝君。
原告重庆琳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同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琳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同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琳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琳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重庆琳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邸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德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