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11执196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纪元交通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4幢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76059R。
法定代表人:周义年,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安徽省纪元交通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年1月20日制作的(2018)合瑶劳仲裁字第74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74569.1元、执行费4066.11元、逾期付款利息(以274569.1元为基数,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8年2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纪元交通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274569.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74569.1元为基数,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8年2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