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山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10770号
原告:中山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翟立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晶晶,广东信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钧婷,广东信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深圳市华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原告中山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中山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15元,由原告中山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亿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