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合作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满洲里市合作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781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满洲里市合作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职务:职员。
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满洲里市合作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满洲里市合作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依照本院(2019)内0781民初137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欠款992000元,以欠付本金数额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30000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20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尚有欠款992000元及利息(以实际发生为准);律师代理费30000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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