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合作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市分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781民初137号
原告:**,女,个体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被告:***,男,个体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子荣,职务:负责人。
被告:满洲里市合作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市分公司、满洲里市合作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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