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合作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满洲里市合作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满洲里市木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781执1247号
申请执行人满洲里市合作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法定代表人:王洋,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昉,职务:职员。
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法定代表人:王秀权,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满洲里市木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法定代表人:王秀权,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满洲里市合作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满洲里市木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满洲里市合作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依照本院(2020)内0781民初59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借款974052元;利息11075.96元;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9月1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律师代理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6968.07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20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满洲里市木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本院已查封,暂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满洲里市木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有房产、不动产,均有抵押或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尚有借款974052元,利息11075.96元,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9月1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律师代理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6968.07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洪波
审判员  张俊涛
审判员  安伟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春喜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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