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粤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交运路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粤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6民初2337号
原告深圳市交运路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大道以北天地峰景园5-9号裙楼125。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粤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180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交运路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47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谢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