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629执8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3年12月29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被执行人:***,男性,1968年08月13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
被执行人:中投环境科技(云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北市区烟草二号路北段东侧***21栋4**1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81年03月08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被执行人:***,男性,1982年01月12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本院在执行***与***、中投环境科技(云南)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21)云0629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8032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105元、诉讼费920元、评估费640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投环境科技(云南)有限公司、***、***88745元或相应价值的资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