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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629执8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3年12月29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被执行人:***,男性,1968年08月13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 被执行人:中投环境科技(云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北市区烟草二号路北段东侧***21栋4**1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81年03月08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被执行人:***,男性,1982年01月12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本院在执行***与***、中投环境科技(云南)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21)云0629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8032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105元、诉讼费920元、评估费640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投环境科技(云南)有限公司、***、***88745元或相应价值的资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