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193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81524R,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东社区永艺巷2号B栋101、201及周边空地。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深安企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21692Q,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6号海纳酉川总部大厦8座1层。
法定代表人**丰。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深安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389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同意以人民币389793.52元执行完毕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389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3894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