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力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力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0民初4808号
原告:***,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被告:广州力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丘志斌。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州力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