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力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力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民终6808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广州力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奥体南路**高德汇购物中心(部位:西区加109)。
法定代表人:丘志斌。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30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交付货款及交付货物分别为买卖双方的义务,故货款支付地及货物交付地均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的《健身器材销售合同》显示,本案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上诉人诉请被起诉人支付货款,故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故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应依法受理。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上诉人广州力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不当。原审法院据此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的《健身器材购销合同》中约定了“…经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应提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的协议管辖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案并不在本院的管辖范围内,故上述协议约定管辖条款因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而无效,本案应依法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交付货款及交付货物分别为买卖双方的义务,故货款支付地及货物交付地均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签订的《健身器材购销合同》显示,本案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上诉人诉请被起诉人支付货款,故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本市天河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撤销。上诉人上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308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锦霞
审 判 员  肖逸思
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敏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