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9262号
原告:广州力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奥体南路12号高德汇购物中心(部位:西区加109)(不可作厂房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1211133Y。
法定代表人:丘志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旋,该司职员。
被告:广州市鼎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沙和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81206115P。
法定代表人:龙学勤。
原告广州力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鼎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广州力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 黄慧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肖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