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力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力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某某至尊豪廷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23民初91号
原告:广州力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XX。
法定代表人:丘志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旋,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惠州市***至尊豪廷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港口滨海旅游度假区沙咀尾地段。
法定代表人:陈习辉。
原告广州力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至尊豪廷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广州力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力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在诉讼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力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力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耀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 静
书 记 员 陈俊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