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5民初4649号
原告:***,男,汉族,1952年11月15日出生,住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的女婿),汉族,1978年5月27日出生,住太仓市。
被告: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52431P,住所地常熟市青墩塘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婧妍,上海市汇业(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太仓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市给排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2020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2020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太仓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市给排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2020年9月11日,原告***与被告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并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计1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邵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