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1086号之一
原告: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金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036692379。
法定代表人:崔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旻倩,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侠,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锦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东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41869927。
法定代表人:方庆中。
被告: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工业园**东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13208661J。
法定代表人:方菊生。
被告: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常熟市青墩塘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52431P。
法定代表人:陈济国。
被告:王坤盛,男,196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原告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锦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坤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6元,减半收取1493元,保全费1191元,合计2684元,由原告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文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顾亚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