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4432宿迁市繁荣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祝修峰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324民初4432号
原告宿迁市繁荣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祝修峰、马孝林、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宿迁市繁荣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迁市繁荣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繁荣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朱 欢
书记员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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