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3077号
原告:中责钢结构(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吴雪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婷,江苏法德东恒(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萍,江苏法德东恒(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陈济国。
原告中责钢结构(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2021年4月21日,原告中责钢结构(上海)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责钢结构(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责钢结构(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责钢结构(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学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田春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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