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9057号
原告: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青墩塘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陈济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以双,江苏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婷,江苏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锡沂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沭东新城黄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夏金凤,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艳,江苏彭城(新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绿原,江苏彭城(新沂)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原告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锡沂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