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乡县***人民政府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8财保224号
申请人: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青墩塘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52431P。
法定代表人:陈济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壮志,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壮,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金乡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金乡县***驻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商业街与府前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8280043326001。
负责人:高广胜。
申请人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济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金乡县***人民政府名下的银行存款184万元,申请人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保函提供担保。2022年6月9日,济宁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乡县***人民政府名下的银行存款184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靳慧云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 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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