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58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新安街道神井村黍明组3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亚,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青墩塘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陈济国,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3民终2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张继军
审判员  何春兰
审判员  邰虓颖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丛瑞